凉山州民政局
关于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
企业资格认定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的公告
根据《民政部关于做好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行政审批告知承诺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8]134号)文件要求,2018年9月27日,《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明确对“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
现将告知承诺书告知如下: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
企业资格认定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凉山州民政局:
本企业郑重承诺:
******(企业全称)具备民政部《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29号)要求的三个认定条件,即:1.从事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的专业人员***人(不得少于3人,其中至少有一人执有民政部假肢与矫形器职业资格考试委员会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2.具有生产装配假肢、矫形器所必需的专用设备(必须包括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假肢功能训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3.经营场地符合要求(必须具备假肢、矫形器的制作室、肢残患者接待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其总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
如民政部门行政审核同意后,在进行实地监管时发现******(企业全称)与上述承诺内容不符的,自愿接受民政部门的从重处罚。
******(企业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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