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提升我州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水平,鼓励优秀护理员投身养老服务事业,持续提高推动我州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3〕35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凉山州民政局、凉山州财政局、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发了《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及从业年限补贴的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一)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
1.补贴对象。在凉山州内经民政部门备案或审核认定的养老服务机构从事管理或护理工作的工作人员(公办养老机构在编人员除外)。
2.补贴条件。享受补贴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一是与养老服务机构(或机构运营方)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或劳务派遣协议的管理或护理人员,第三方派驻在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外包的管理或护理人员;二是持有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三是申请津贴当年未发生责任事故或无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等情况。
3.补贴标准。按职业技能等级进行岗位补贴,分别为:养老护理员五级/初级工每人每月100元,养老护理员四级/中级工每人每月300元、养老护理员三级/高级工每人每月500元、养老护理员二级/技师每人每月700元、养老护理员一级/高级技师每人每月1000元。
4.补贴程序。符合条件的对象,于每年6月和12月,由其所在养老机构统一向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报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每月工资发放表原件及复印件、个人银行账号等材料。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并公示7个工作日后,及时组织补贴资金发放。在州级社会福利机构工作的,由州民政局审核,经州级社会福利机构公示7个工作日后予以发放。与养老机构解除劳动关系的,岗位补贴即行终止。
(二)养老护理员从业年限补贴
1.补贴对象。在凉山州内经民政部门备案或审核认定的养老服务机构从事管理或护理工作的工作人员(公办养老机构在编人员除外)。
2.补贴条件。享受补贴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一是与养老机构(设施)签订了劳动(劳务)合同;二是持有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三是无违法犯罪行为和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无造成严重职业安全事故,按要求参加各级民政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3.补贴标准。在同一养老机构连续从事养老管理或护理工作每满3年(从业时间从2021年1月1日起计算),可获得一次性奖励2000元。
4.补贴程序参照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制度执行。
三、实施期限
此文件从2024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新政策出台,相关事宜按照新政策执行。
政策原文:凉山州民政局凉山州财政局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及从业年限补贴的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