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决策部署和省、州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是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保障我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惠民举措。经综合考虑我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等因素,提高我州2023年最低生活保障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报经州政府同意后,印发实施。
二、调整依据
根据《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关于发布2023年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低限的通知》(川民发〔2023〕100号)、《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川民发〔2021〕180号)
三、主要内容
城市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6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40元。农村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48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540元。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1.5倍执行。
四、经费来源
所需资金按原资金渠道由各县(市)财政负担。
五、实施时间
城乡低保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金标准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六、工作要求
新标准实施后,各县(市)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要求,按照新的标准按时、足额向各类困难群众发放救助金,同时补发2023年7月提标后新旧标准补差金额,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七、咨询途径
如有疑问可向凉山州民政局社会救助科进行咨询,联系电话:0834-2170603、2161084(工作日8:30-12:00,14:30-17:30),地址:西昌市土城巷55号,邮箱:591173411@qq.com。
政策文件:《凉山州民政局凉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凉山州财政局凉山州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凉山调查队关于发布2023年全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低限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