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可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救助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查验,县级民政部门确认。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提交资料之日起30日内办结;审批通过之日的次月起享受,通过“一卡通”按月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