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核算收入时只计算其个人全部现金、实物收入,以及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应当给予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一) 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二) 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三) 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