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困人员,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吃穿住医葬供养服务。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2)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3)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4)对在本州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产生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商业保险支付后个人负担的部分,以及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用,予以全额救助;
(5)办理丧葬事宜。
(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1)按照其在凉山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对单独纳入低保的重度残疾人、大重病患者,按本州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2)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大重病患者,通过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方式,提高救助水平。
(3)按照缴费标准75%比例资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有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特殊困难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专项救助。
(4)对低收入家庭有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特殊困难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专项救助。
(5)对支出型贫困家庭有医疗、教育等特殊困难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给予相应专项救助。